总则
研究生宿舍是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习、生活、休息的公共场所,为维护宿舍正常的学习、生活秩序,营造文明和谐的宿舍环境,依据《中国石油大学(华东)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》有关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入住
第一条 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和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委培生入学报到后,按学校规定交纳住宿费和押金后,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,其他研究生视具体情况协调安排住宿。
第二条 住宿研究生应按期交纳住宿费、水电费等。住宿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山东省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。住宿费每学年交纳1次,在学年初缴纳。
第三条 住宿研究生须按指定宿舍住宿,不得擅自调换和占用房间。研究生宿舍安排一经确定,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。
第二章 宿舍调整
第四条 研究生住宿一般安排其在学习、科研主要场所所在校区。入住期间宿舍一般不变更,但因个人学籍变动、整体教学科研布局变化、宿舍维修等因素导致宿舍必须进行变更的,所涉及的研究生应当予以配合。
第五条 因教学、科研需要申请跨校区调整住宿,必须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核准后,由其所去校区后勤管理部门落实房源后方予以变更。
第六条 校区间的住宿调整须以学年为单位,每年5月份集中受理研究生申请。申请者须填写《中国石油大学研究生校区间住宿调整确认表》,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,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后勤管理部门审批。经批准同意调整者,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时间内完成调整。
第三章 退宿
第七条 退宿研究生应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。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份计算,不足一个月部分按一个月计。外出实习的研究生,按正常就学对待,不办理退宿。
第八条 退宿手续的办理。申请退宿者须填写《中国石油大学研究生退宿申请表》,经导师、学院同意后,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。经审批同意退宿者,持退宿转单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九条 下列研究生应当退宿:因退学、转学、停学、出国、培训到期、校外住宿及其他原因终止学籍、暂停学业的;因违反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的;因身体、心理原因不适宜集体生活的;个人生活习惯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,经协调无法解决的;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并屡教不改者。
第十条 退宿的研究生,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日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。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退宿手续的,将视为违约留宿,违约留宿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带走个人物品的,因宿舍清扫、维修或寝室另作他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,由研究生本人负责。
第十一条 本校硕士生毕业后继续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者,应按时办理毕业离校退宿手续,并按规定时间入学。硕士直攻博士者,应退掉原宿舍后按当年博士生有关要求办理住宿手续。
第十二条 毕业生在规定的毕业或结业离校之日起3日内须办理退宿手续。毕业生离校前,宿舍内的公物须经管理人员检验核查后,才能离校。
第四章 校外住宿
第十三条 为加强研究生教育,保证研究生在校学习与生活的顺利进行,原则上全日制研究生统一由学校安排在校内宿舍住宿,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。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校外住宿的,须在每年6月份(新生可在报到前)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成校外住宿申请手续。校外住宿期满后,须及时办理回校内住宿申请手续,并按期回校内住宿。
第十四条 可在校外住宿的条件:因导师安排在东营和青岛校区以外有科研实习任务,须离开学校一年以上者;因患病经县级以上医院鉴定并提供医学鉴定书,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者;父母在本市工作且在学校及周边有住房;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东营或青岛有住房者。
第十五条 校外住宿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校内正常教学和各种集体活动,服从学校相关安排。特殊时期,学校有权做出相应规定,校外住宿研究生必须回校住宿。
第五章 宿舍用水用电管理
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节约用水、用电,自觉随手关灯、关水龙头,发现电路、灯具、水管、水箱有故障应及时报修,杜绝浪费。
第十七条 公寓实行免费限量供电。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免费使用12度电,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免费使用20度电,超出部分由住宿人员共同负担,电价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。
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的水电设施由后勤管理部门统一安装、维修和管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设、改装和破坏。
第六章 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
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,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,提高防范能力、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。研究生有义务及时劝阻、制止有损宿舍安全、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,或报告工作人员出面处理。
第二十条 宿舍内禁止私拉电线、私接电源,严禁使用电热器、电饭锅、电炉等违规电器;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(如焚烧纸张和使用煤气炉、煤油炉、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)。违反者除没收有关物品外,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者,将依法惩处。
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严禁藏有法定违禁物品或危险物品(易燃、易爆、易腐蚀、剧毒、放射性、细菌和病毒标本等)。违者除没收有关物品外,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.
第二十二条 宿舍内不准留宿外来人员。一经发现除限时搬出外,并视情节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;因擅自留宿外来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、人身伤害的,留宿者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。
第二十三条 不准在宿舍内从事经商活动;个人不得随便更换门锁,不准私自多配钥匙转交他人使用。若钥匙丢失、损坏,经管理员同意到宿管中心或物业公司办理维修手续;严禁小商贩及其他闲杂人员进入公寓,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。
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消防规定。不得挪用、破坏消防设施及器材。严禁擅自启用消防设施。擅自挪用消防设施、器材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破坏消防设施、器材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;造成严重后果的,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。
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发现火警、火灾等事故时,应及时采取报警、撤离现场等措施。发现刑事、治安等案件时,在场研究生应保护现场,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。
第二十六条 注意防盗安全。离开宿舍或睡觉时要锁门、关窗;不要将寝室钥匙借予他人,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,钥匙丢失后要及时报告;宿舍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,个人物品应妥善保管。
第二十七条 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。凡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,应主动报告管理人员或校医院;住宿研究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,应及时报告;传染病病人、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,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,应服从学校的安排。
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宿舍楼内严禁下列行为:打架斗殴、酗酒、赌博、打麻将、从事各类宗教活动、迷信活动等,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,报送学校有关管理机构或公安部门处置。
第七章 公共秩序、公共环境及公用设施管理
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宿舍内会客时间为:8:00~22:00。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,换押有效证件。会客时不能影响其他人员学习和休息,不得有妨碍他人或不雅的举止言行。
第三十条 研究生宿舍执行晚间熄灯制度。熄灯时间按学校规定执行。熄灯后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。考试期间、假期,熄灯时间另行安排。
第三十一条 讲究卫生,保持室内整洁;不得在阳台上堆积废弃杂物;严禁将垃圾、卫生纸等废物投入下水道。室内垃圾入筐、装袋,按学校规定时间放在指定的地点。
第三十二条 讲究公共道德。研究生宿舍楼内禁止下列不当行为:高空掷物;饲养宠物;在楼内溜冰、玩球、跳舞、高声喧哗、高声播放音响、摔瓶子、放鞭炮等;在宿舍内外墙壁上刻画、涂鸦;以不当方式布置宿舍墙壁、家具;楼内停放自行车或在楼内公共场所,通道堆放私人物品。
第三十三条 宿舍内的所有公共财物,均须爱护使用,不得私自拆装、挪用,凡损坏、丢失公共财物者,一律照价赔偿。情节严重者,除加倍赔偿外,视具体情况,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。
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宿舍卫生实行宿舍长、值日生负责制。研究生在入住后一周内须选出本宿舍的宿舍长,宿舍长负责监督、检查本宿舍值日生工作执行情况。值日生负责其值日期内宿舍的卫生、安全检查、报修及秩序等方面的工作。
第八章 宿舍文明建设
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研究生积极开展宿舍文明建设,创建规范、整洁、健康向上的住宿生活氛围和环境。学校成立研究生自律委员会,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、后勤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宿舍文明建设工作。
第三十六条 为调动住宿研究生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的积极性,营造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氛围,学校每学年开展两次校级“文明宿舍”评比活动,并对在宿舍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。
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宿舍内的表现,是评选“优秀研究生”、“先进班级”等荣誉称号的条件之一。对学年内表现突出的文明宿舍长和研究生自律委员会干部,将按优秀、良好、合格各一定比例进行考核,并可直接推荐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人选。
第九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
第三十八条 宿舍楼内有违纪行为的,将根据《中国石油大学(华东)研究生违纪处理细则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,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的经济、法律责任。
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住宿如违反宿管办法,且屡教不改者,取消其住宿资格。待其重新承诺愿意遵守宿管办法后,经党委研工部和后勤管理部门批准,再重新办理住宿手续。
第十章 附则
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。